岳阳市天行健速递有限公司 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岳阳市天行健速递有限公司 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公开时间:2024-04-22 公 开 人:岳阳市天行健速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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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天行健速递有限公司

财产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对岳阳市天行健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就初步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债务人财产现况

根据管理人的调查,截至202425日,天行健公司的财产状况如下:

货币资金

因无法与天行健公司两股东取得联系,无法按时移交印章、营业执照及财务等相关资料,管理人未获知该公司银行账号

    (二)房屋建筑类、设备类和车辆资产

    1.不动产

(1)经管理人向岳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调查核实,并结合楼区法院执行查询情况,天行健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

    2.动产

1)经管理人向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核实,天行健公司名下无任何车辆信息。

2)因无法与天行健公司两股东取得联系,且目前已不存在办公地点,故无法获悉天行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动产

三)应收账款等债权类资产

1.应收账款

因管理人未能与天行健两股东取得联系,未能接管到天行健公司财务账册,无法获悉天行健公司是否存在应收账款。

2.应收股东认缴出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规定,股东黄取强天行健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当履行其出资义务(侯铁强认缴30 万元张亮认缴20万元),管理人在经过调查后获悉,目前股东均支付应缴纳的认缴出资。

四)其他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未发现天行健公司存在知识产权、企业资质等无形资产,未发现天行健公司有对外投资等其他财产。

二、下一步,欢迎广大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天行健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如有),管理人接到相关财产线索后将及时予以调查,并向全体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报告。综上,上述天行健公司财产状况为管理人调查的初步结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持续对天行健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期如管理人有清收取得的财产,将认定为天行健公司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分配,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欢迎债权人积极向管理人提供天行健公司财产线索,管理人将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如发现天行健公司财产,管理人将依法追收。

特此报告。

 

岳阳市天行健速递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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