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1-11-11 公 开 人: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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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1230日作出(2019)粤03破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景花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粤03破22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君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潘蓉为负责人。

一、管理人债权申报登记、审查概述

1、截至2021年11月10日管理人共收到4笔债权申报,申报债权金额共计6313896.52元,债权认定金额为2779842.5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予认定金额42412.5元,暂缓认定金额为3491641.52元

2、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结果,认真编制了《债权表,并对每笔债权进行说明;对于变动较大的,就事实认定、审查方法、法律依据进行详细说明。

3、管理人制作了《债权核查意见表》,供贵方使用。

二、管理人对债权申报及审查认定的具体情况

一)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及审查认定

1、申报债权:本金2700000元,利息118755,合计:2818755

2、审查及认定情况

根据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书》中所申报的事实和理由:名景花卉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23日、2017年6月13日以及2017年9月13日向债权人借款600000元、600000元以及1500000元,以上三笔借款期限均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但名景花卉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经查,所有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名景花卉公司出具还款《催告函》,要求名景花卉公司在收到该催告函之日起十日内还清上述欠款及利息(即2019年5月10日之前)偿还完毕27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9年5月19日,名景花卉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声明已无偿还能力,无法清偿。

债权人在申报书附件中对主张的三笔利118755元进行了详细计算,分别以本金1500000元、本金600000元以及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为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止。

经管理人审查:1、关于本金:债权人申报的三笔借款本金1500000元、600000元以及600000元均有记账凭证、借款凭证、银行支票存根以及相应的银行流水对账单印证,故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本金2700000元,予以认可2、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借款利息系未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属于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亦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债权人按照年利率4.35%,主张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破产案件受理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债权人主张的利息年利率符合相关规定,管理人予以认可;但利息的起算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管理人予以调整。

第一笔利息,以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1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30日(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止;第二笔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1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30日(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止;第三笔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2019年5月1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30日(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止。经计算,管理人认可的利息总金额为76342.5元。

综上,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776342.5元(其中本金2700000元,利息76342.5元),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华侨城光明(深圳)投资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及审查认定

1、申报债权:本金3500,合计:3500

2、审查及认定情况

根据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书》中所申报的事实和理由:贵司与名景花卉公司签订用电协议书,并向名景花卉公司缴纳了用电押金3500元,协议期结束后名景花卉公司未退回押金。

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与名景花卉公司于2017年8月20日签订了《用电协议书》,约定供电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债权人于2018年1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名景花卉公司缴纳了3500元押金。现双方《用电协议书》已到期,依据《用电协议书》约定名景花卉公司应退还债权人所缴纳的供电押金。故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3500元,管理人予以认可。

综上,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金额为3500元,该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三、管理人暂缓认定的债权具体情况

(一)管理人于2020年10月10日收到债权人姚宝明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经初步调查,该笔债权发生时间可能在名景花卉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债权人称该债权系债权人代办处理债务人车辆的保养及购买保险服务等所支付的车辆保险费、保养费等,现因公司无法办理相关报销事务,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姚宝明主张款项的性质。

(二)管理人于2021年2月2日收到债权人深圳市名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经审查,管理人不予认定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3487354.94元,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并邮寄送达债权人。2021年11月10日,管理人收到债权人对该债权审查结论提出的异议。因管理人暂未作出复核结论,故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中,将深圳市名景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列为暂缓认定的债权。

、需要说明的情况

贵方对《债权表》进行核查,填写《债权核查意见表》并于20211122送达给管理人(建议快递邮寄送达)。如未按期寄回,管理人将视为“同意《债权表》中的全部债权审查结果”

贵方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在《债权核查意见表》中写明异议人的名称,同时说明异议事项、事实和理由。管理人将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异议人。如果异议成立,管理人将对《债权表》进行修正,并向全体债权人发出通知。

贵方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于收到复核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将诉讼情况告知管理人;逾期未起诉的,管理人将申请法院对《债权表》进行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深圳市名景花卉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十一十一日

附件

【62】关于提请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名景花卉).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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