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及清算义务告知书

关于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及清算义务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2-04-29 公 开 人: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5103次
  • 打印

关于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通知及清算义务告知书

 2022)寓米破管字第006

张晚华付建生罗友堂芦洋周鸿锋 余春华、余艳平、王伟男 先生/女士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粤01破申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寓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粤01破7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黄璇(所在机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寓米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阁下作为债务人寓米公司的董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以及《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完成寓米公司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即向管理人交付所持有寓米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账簿账册、证照、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

阁下做好交接准备,并在202258日前向管理人移交寓米公司的财产、印章印鉴、银行账号密码、证照、账簿账册、文书等资料(详见附件清单)。若无法移交的,阁下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管理人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有关证据、线索。

管理人接管之前,阁下应当妥善保管寓米公司的财产,不得非法处理公司账册、文书、印章和证照等资料。阁下拒不移交寓米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移交不完整,或有其他妨害清算的行为,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阁下采取罚款或强制措施,阁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定2022年5月26日上午945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第52法召开寓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阁下依法准时列席会议。

特此告知。

广东寓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429

 

1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受理公告等法律文书

2:移交资料清单

3:清算义务告知书

4:送达地址确认书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劳慧婷/李小燕(15920517630/020-85277505)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第15层07-12单元

邮政编码:510623

邮箱地址:466030318@qq.com


附件2: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因履行职责,需阁下移交以下资料并需列明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料种类

具体准备

1

印章

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2

法人营业执照等证照

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经营许可证、报关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贷款证、企业信用等级证(包括正副本和电子文本)等

3

会计凭证、账册、票据等财务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会计账簿、银行票据、税务资料、其他会计资料、审计检查资料、评估资料、验资资料等

4

人事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手续、劳动保险、职工联系方法、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5

财产凭证、交易凭证等文书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批准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验资证明、各种会议记录、对外合同、土地使用证、商标权利证书、专利证书等各种权利证书

6

合同等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文件资料

7

资产、实物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生产及办公设备、设施、运输工具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8

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处罚决定书等

原负责人应将已经发生的诉讼案件制作详细表格,载明诉讼当事人、受理法院、案由、诉讼标的、基本案情介绍、诉讼阶段等,并分个案汇集诉讼证据、法律文书等诉讼材料向管理人移交

9

其他情况说明文件

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请阁下按上述材料要求进行准备,如有不明可联系管理人。

 


附件3:配合清算义务告知书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阁下作为本案件债务人的股东,负有如下义务和承担如下责任,请知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管理人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附件4: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被送达人名称

 

送达地址(必填)

 

收件人

(必填)

 

邮编

 

联系电话(必填)

 

手机

(必填)

 

电子邮箱(必填)

 

传真

 

备注

如果提供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使破产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文书、材料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电子邮件为管理人送达书面材料首选的送达方式,请各受送达人确保上述电子邮箱为受送达人正常使用的邮箱。

对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管理人对本人填写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传真是准确、有效的。同意管理人以EMS邮政特快专递、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中任一方式将有关文件或通知送达本人。

确认人(盖章/签字):

       

 

本确认书填写完毕后,请邮寄给管理人。管理人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第15层07-12单元,劳慧婷/李小燕(15920517630/020-85277505)。

 


附件

受理裁定书.pdf 下载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pdf 下载
受理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