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润公司催促移交公告

新润公司催促移交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2 公 开 人: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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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催促移交公告

 

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管人员

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债务且资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228作出2025)冀10破申12裁定书,裁定受理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59日指定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管理人的工作,并如实回答管理人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二、在函告之日起3日内,向管理人全面提交你们掌握的关于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账册债权清册、债务清册、合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资料。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你方作为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对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有清算义务,若你方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法完整清算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你方对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廊坊新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20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1.尤律师13012085712律师13012097309

2.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109号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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