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内0302强清1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内0302强清1号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公开时间:2022-08-25 公 开 人:内蒙古中策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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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2-08-25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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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2022)内0302强清1

    202248日,本院根据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71日指定内蒙古中策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本案的强制清算工作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地址: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科尔沁南路留学人员创业园611室,申报债权及财产交付联系人:王文釬,联系电话18504789919申报债权,并按清算组要求的格式填报债权申报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财产无权要求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乌海市海矿天安煤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及其他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有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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