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及清算资料的公告

关于移交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及清算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2-19 公 开 人: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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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交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资产及清算资料的公告

 

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宿金鹏:

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陈淑玲、周建:

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滑笑盈、张建:

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快马出行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一汽智行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其他掌握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及资料的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124日作出(2025)京01清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一汽智行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快马智行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又于2025217日作出(2025)京01强清50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担任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现已展开对快马智行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履行清算职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1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被申请人自行成立的清算组成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事实,现清算组郑重向贵方释明:贵方在快马智行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有义务向清算组移交快马智行公司的财产、证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产、资料,提供债权人名册,配合清算工作及接受清算组询问,履行有关人员的法律职责及法定义务。如贵方掌握快马智行公司资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移交快马智行公司的印章、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清算组完成接管工作。不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移交公司的财产、证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产资料,导致清算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将告知债权人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

 

 

                                                一汽快马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25219

 

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任明琦

电话:13810887911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荷华明城大厦D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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