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债权(第四次)的公示

关于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债权(第四次)的公示

公开时间:2024-11-08 公 开 人: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967次
  • 打印

关于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债权(第四次)的公示

2023)东侨锋破管字第71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于2023222日作出(2023)粤19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222日作出(2023)粤191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德勤企业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侨锋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有关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自202485日召开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至本报告日,管理人收到1户债权人提交补充申报债权资料。管理人现将上述债权的申报及审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情况

2024108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东莞税务稽查局”)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申报债权金额合计858,440.66元,其中包括税款401,879.24元、滞纳金292,605.65元和其他163,955.77元(包括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3,893.03元和罚款160,062.74元),申报债权性质为税收债权。东莞税务稽查局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为东税二稽处[2024]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二稽罚[2024]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 管理人审查债权情况

经管理人对东莞税务稽查局申报债权的资格及债权性质、金额进行审查,确认东莞税务稽查局债权金额合计858,440.66元,其中:

1、税款债权:经审查确认1笔税款债权,金额为401,879.24元;

2、普通债权:经审查确认1笔普通债权,金额为296,498.68元,包括税款滞纳金292,605.65元,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3,893.03元;

3、惩罚性债权:经审查确认1笔惩罚性债权,金额为160,062.74元。

因侨锋公司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持股95%)黄光群、小股东(持股5%)及监事黄杨)拒不履行配合清算义务,无人代表侨锋公司对债权进行核查。管理人现将侨锋公司破产清算案进行的第四次债权核查的债权表(附件1)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从2024118日至20231116日止。

如侨锋公司债务人对本公示所附的债权表(附件1)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说明及提出异议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写明异议理由及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对债权表经核查无异议。对管理人再次审查的债权仍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复核后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经核查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公示。

 

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118

 

 

 

 

 

 

附件1: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四次)

 

 


附件1

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表(第四次)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人申报情况

管理人审查情况

主要审查依据

债权金额

债权性质

债权金额

债权性质

19-1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401,879.24

税款债权(税款)

401,879.24

税款债权

东税二稽处[2024]9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东税二稽罚[2024]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9-2

292,605.65

税款债权(滞纳金)

292,605.65

普通债权(滞纳金)

19-2

163,955.77

税款债权(其他)

3,893.03

普通债权(政府性基金)

19-3

160,062.74

惩罚性债权

合计

 

858,440.66

 

858,440.66

 

 

 

注: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之规定,此部分申报债权是产生于破产受理前的行政罚款,属于惩罚性债权,侨锋公司破产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清偿行政罚款等惩罚性债权。

 


附件

71 关于东莞市侨锋电子有限公司债权(第四次)的公示.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