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审查工作报告

职工债权审查工作报告

公开时间:2021-04-30 公 开 人: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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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职工债权审查工作报告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管理人自接受指定以后,严格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迪源公司职工债权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迪源公司于2015年7月即已停产,因停产时间长、档案资料不齐全、公司员工均已离职等原因,管理人在接管公司员工档案资料后,在聘用留守人员协助下,劳动人事档案进行了分类整理,并先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机关单位调查迪源公司职工工资支付、职工社保、职工公积金缴纳及公司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诉讼、执行等情况。

经调查,迪源公司原职工及职工债权情况如下:

1、截至2015年7月迪源公司停产停业时,公司共有在职职工299人,均未发现拖欠工资的情况。

2、前述299名在职员工中,有248名员工在公司停产后即按要求于2015年底先后与公司签署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签订后,该248名员工均已向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并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管理人经向迪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核查,并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院协查,前述248起员工执行案件中已有224起执行案件已由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另有24起案件未查到《结案通知书》,经向公司管理人员核实24起案件所涉员工均已补偿到位前述248名员工的相关经济补偿问题,均已通过仲裁执行程序解决,不存在职工债权问题。

3、据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统计,前述299名员工中,42名员工(含公司部分高管),在公司停产前后先后自行离职。对该部分自行离职员工,管理人亦未发现存在职工债权的相关情况。

4、经核查相关材料,管理人发现9名员工在公司停产后既未与公司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亦未向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且在公司停产时该9名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均在有效期限内。管理人认为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已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的补偿标准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5、对部分员工存在欠缴社保问题,管理人已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报告,本次会议不再赘述

二、职工债权审查方式

管理人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确定职工债权的审查方式,主要审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并由管理人审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

三、职工债权审查结果

经管理人审查,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日,迪源公司职工债权涉及 9名员工经济补偿金合计 79,186元。具体见下表: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工作期限

债权金额(元)

1

肖奔

2012.8.22-2015.9.30

13,902.00

2

艾俊杰

2013.2.27-2015.9.30

9,469.00

3

陈灿

2012.6.18-2015.9.30

12,796.00

4

马林

2013.5.30-2015.9.30

9,321.00

5

吴琼

2013.10.24-2015.9.30

6,439.00

6

马赛

2014.3.27-2015.9.30

6,356.00

7

李敏慧

2014.4.10-2015.9.30

9,308.00

8

万海春

2014.5.14-2015.9.30

5,799.00

9

罗泽鹏

2014.6.11-2015.9.30

5,796.00

共计

 

 

79,186.00

四、职工债权审查公示及异议情况

1管理人根据审查结果,编制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债权公示》,并20213月11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和长江商报予以公示。

2截止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管理人尚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相关职工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职工债权。

 

特此报告

 

迪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O二四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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