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益债务的公告

关于扬州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益债务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04 公 开 人:扬州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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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扬州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共益债务的公告

各债权人:

2021年11月10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扬州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出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接受指定后,我所在贵院的指导下依法规范履职。

2023年10月24日管理人对于菜市场继续经营事项启动了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熙城公司继续经营菜市场。2023年11月14日,管理人申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腾空了旺庭公司办公所占用的房屋,并进行了菜市场的后续管理。

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管理人就菜市场继续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按共益债务予以支付,向各债权人告知如下:

1、扬州市创意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费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合计112962元。

2、扬州清威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垃圾清运服务费截止至2024年1月13日合计44517元。

3、扬州宇泰消防技术有限公司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费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合计18500元。

4、扬州邗江区金瑞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监控系统维护费用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合计6000元。

5、扬州富佳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维护保养费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计10000元,维修费31200元,合计41200元。

二、另依据(2018)苏0691民初2347号生效判决,江苏普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对熙城公司金菊花都商务楼地下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一套享有所有权,基于熙城公司在破产前已将该机械停车位向第三人出售,管理人依法将熙城公司欠付江苏普腾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519880元确认为共益债务。

以上特此告知。

 

                     扬州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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