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3破669号案件的通知书

(2020)粤03破669号案件的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1-01-05 公 开 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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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669号案件的通知书

 

深圳市聚美空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3日根据赵湘缘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聚美空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30日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为聚美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聚美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主动移交给管理人;

2、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如聚美公司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与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配合清算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深圳市聚美空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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