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4-08-28 公 开 人: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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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张琦、刘婷婷的申请于 2024年 4 月 15 日裁定受理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 7 月 29 日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为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4 年 10 月 16 日前,向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1102室;邮政编码:830000;负责人:童晓兵;联系人:李俊、孙琦;联系电话:0991-5185198、18195928456、1811917432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便权利。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疆中远国铁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定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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