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光城滇池半山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告知

关于阳光城滇池半山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告知

公开时间:2023-11-10 公 开 人: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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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城滇池半山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告知

(2023)通盈破管字第6号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23)云0112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对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阳光城滇池半山花园项目破产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日,法院做出(2023)云0112破5号《公告》,规定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第二条第一款“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之规定,已经支付全部阳光城滇池半山花园购房价款(含已足额支付首付,且银行按揭款发放完毕)的以居住为目的消费者,对房屋交付的请求将依法受到优先保护。

在本次破产程序中,具有房屋交付请求权的消费者无需按云01125号《公告》要求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将根据自行核查结果确认并支持消费者的房屋交付主张。消费者对于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其他债权的,可通过“破易云”向管理人进行申报,案件识别码“112014”。

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下,管理人将全力做好保交楼工作,确保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得到确实保护。

专此告知。

昆明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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