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 05破申 60号民事裁定书

(2024)豫 05破申 60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13 公 开 人: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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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 05破申 60号

申请人:王江峰, 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杨家泊村三区12号。

被申请人: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申村。

法定代表人:郭保生,经理。

经申请人王江峰申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 ( 2022)豫0581执768号决定书,以 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兴精密制造公司)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王江峰与鸿兴精密制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 省林州 市人民法院作出 (2021)豫 0581民初 6545号民事调解书,鸿兴精密制造公司应支付王江峰50万元, 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底,被 告于每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3000元,从2022年3 月1日起被告于每月30

日之前给付原告4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调解书生效后,鸿兴精密制造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江峰向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2)

豫0581执768号。执行过程中,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经查询未发现鸿兴精密制造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已停产停业,涉及28起执行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

另查明:鸿兴精密制造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5日, 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郭保生。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江峰系鸿兴精密制造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鸿兴精密制造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经申请人王江峰申请,将鸿兴精密制造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江峰对林州市鸿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敏

审判 员

宁小昆

审判员

李建军

二○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户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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