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6-05-21 公 开 人: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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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6)苏0413破13

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以下简称“管理人”),系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指定的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乘爱车服务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管理人。根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6)苏0413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2026)苏0413破13号决定书,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4月24日裁定受理大乘爱车服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为本案管理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责,恪守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财产及资料移交、相关方配合清算等核心事项,以管理人名义向各相关方正式告知如下:

管理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奚敏,联系电话:13358173517,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80号4号楼19层友联律师事务所。

一、债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为本案管理人,现就大乘爱车服务公司债权申报事宜正式通知如下:大乘爱车服务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应于2026年7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280号4号楼19层友联律师事务所。申报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供管理人核查。债权人逾期未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管理人将对全部申报债权依法进行核查,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8月7日下午15点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召开,债权人请携带身份证明及债权申报相关证据材料参会。

三、财产及资料移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管理人现正式通知债务人大乘爱车服务公司,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完整移交公司全部财产、印章、会计账簿、合同协议等全部相关资料(具体包括经营证照、各类印章、财务会计资料、实物财产、无形资产及相关权利凭证、各类文件资料等),不得隐匿、转移、毁损上述财产及资料。管理人将依法对移交的财产及资料进行全面核查、登记造册,开展财产调查工作,编制财产状况报告,切实履行管理人接管职责,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序推进。

四、相关方配合清算:为保障破产清算程序依法高效推进,管理人要求:大乘爱车服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履行清算职责,如实提供公司财产、资料及相关信息,不得拖延、拒绝、隐匿相关情况;大乘爱车服务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直接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不得擅自向债务人大乘爱车服务公司清偿或交付,否则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对拒不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违反法定义务的相关方,管理人将依法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相关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切实维护本案各方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江苏金坛大乘爱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

附件

大乘爱车-债权人通知书(2026)苏0413破13号之一.pdf 下载
公告(2026)苏0413破13号.pdf 下载
金坛大乘爱车-民事裁定书(2026)苏0413破申19号.pdf 下载
大乘爱车-移交账务(2026)苏0413破13号.pdf 下载
大乘爱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6)苏0413破13号.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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