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

公开时间:2025-10-11 公 开 人: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007次
  • 打印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晋01破28号之二

 

本院根据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5 年7月30日裁定受理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8月5日指定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为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核查,发现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分公司山西太原睿祥实业总公司无锡经销部,因山西太原睿祥实业总公司无锡经销部债权人需申报债权,故原定于2025年10月13日9时0分在本院三十四号法庭召开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山西太原睿祥实业总公司无锡经销部的债权人应于2025 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3幢2315号;邮政编码:030001;联系电话:15035135211;联系人:李文杨)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最后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山西太原睿祥实业总公司无锡经销部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西新兴睿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8日9时0分在本院三十四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附件

一债会延期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