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五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关于召开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五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5-10-15 公 开 人: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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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5-10-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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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人:

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洪茂公司)破产管理人(下称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依法审查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渝万集团)申报的债权。经管理人初审,予以确认渝万集团债权金额合计30,254,039.98元,其中对其施工的洪茂公司厂房及附属工程债权金额29,268,386.42元,债权性质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普通债权金额985,653.56元(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报黔南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意召开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渝万集团债权,现将会议安排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1日09:00-17:00

二、会议形式:以网络方式召开非现场债权人会议(洪茂公司债权人微信群)

三、会议议题:审议债权审查报告并核查债权表(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

四、特别说明

1、依据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以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进行表决的议案》,本次以网络方式召开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管理人将会议文件资料(含债权表)提前发送到洪茂公司债权人微信群内,各债权人须在债权人会议时间内核查管理人所提交的债权表。

2、渝万集团申报的债权文件,管理人依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黔2701民初781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27民终4544号《民事裁定书》(未交纳二审受理费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黔27民申8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文书裁定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予以确认渝万集团债权并编制了债权表。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在会议结束后的15个自然日内,管理人建议异议人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且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之规定,自主研判是否对(2023)黔2701民初781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向本案受理破产法院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相关权利。

若债务人、债权人在前述期限内未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视为同意管理人对上述债权的审查意见,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提请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贵州洪茂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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