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743次
  • 打印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2025)赣0902破2号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滁州现代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4月18日作出(2024)09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以公开竞聘方式于2025年5月14日指定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及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7月14日前,向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1: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461号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宋玺君,联系方式:18479501610;申报地址2: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27#楼2层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联系人:周云豪,联系方式:19170681484),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省福潞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3时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将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请各位债权人依法如实申报债权,若查实存在虚假申报情形,本院及管理人将依法追究虚假申报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债权申报公告.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