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

公开时间:2021-12-21 公 开 人: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3855次
  • 打印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

 告

 

2021)川0683破3号管发之四十七

 

各位债权人:

本案的债权申报期限经绵竹市人民法院确认,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权申报期限顺延至2021年11月30日止。债权申报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债权申报562笔,申报债权金额 1308078553.31元,其中购房业主申报500笔,总金额:153562099.40元,其他债权申报62笔,总金额:1154516453.91元,包括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166,777,704.65元、深圳市华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报:206,638,744.13元,徐建民申报:671,136,533元,其余59笔债权申报总额:109963472.13元。截止12月17日,管理人接收14份补充申报债权,合计金额5974138.64元;其中11份购房户,申报金额3592240.04元;3份其他债权,申报金额2381898.6元。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并进行了审查,计算至债权申报截止日,管理人完成债权初审325笔,已完成债权初审债权申报金额82,741,065.99元,初审金额      7,129,752.42元,审减金额75,611,313.57元,审查后编制了《债权表》。对于《债权表》,管理人作说明如下:

1.本次债权会议提请核查的债权均为购房户申报的债权;

2.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林辰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交付房屋而非退回房款,管理人初审金额中不包含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本金(购房款);

3.林辰公司未在约定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未在约定时间为住宅办理初始登记,管理人审查意见为林辰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房与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责任,管理人初审债权金额为林辰公司逾期交房与逾期办理住房初始登记违约金金额;

4.按照债权人与林辰公司合同约定(购买商铺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8.2条;购买住宅的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6.3条)、结合购房户实际损失,管理人初审确定林辰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已付房款*逾期天数*3.85%(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65;

5.按照债权人与林辰公司合同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0条20.2)初审确定林辰公司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已付房款*逾期天数*4.75%(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利率)/365;因购买商铺的债权人与林辰公司约定办理初始登计时间为2022年11月30日,故不存在此项违约金;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46条关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规定,林辰公司逾期交房天数自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计算至破产重整受理日即2021年7月23日,之后不计算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7.部分购房户债权人与林辰公司之间合同未约定交房时间和办证时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规定,结合与林辰公司交易习惯,管理人初审意见为参照前述标准和计算方式确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8.商铺购房户提交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非与林辰公司签订,相应租金支付及其他责任并非林辰公司,商铺购房户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9.本次债权人会议仅需对《债权表》所列管理人初审金额进行核查。其他债权因证据材料不齐、未提交原件、债权债务关系较复杂、或申报较晚等原因,管理人暂未确定初审金额,待管理人完成初审后再行提交至之后召开的债权人会议核查;

10.为保证各位债权人本次会议表决权利,管理人对《债权表》之外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形式审查,并根据形式审查结果提请人民法院确定了临时债权额,临时债权额仅用于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所用,其债权额将由管理人审查后编制《债权表》,后续再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需要特别提示债权人注意的是,债权人、债务人若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有异议,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未提出或逾期提出的,管理人将按《债权表》载明审核金额报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

特此报告!

                          绵竹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0

附:债权表


附件

债权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示).pdf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