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告

关于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0-11-19 公 开 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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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20)华盛强破管字第012

 

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法院”)于2017109日裁定受理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勤勉忠实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对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调查、清理,经过调查、清理,认为债务人已符合破产宣告的条件。于201955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宣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书。高新法院于2019512日下达(2017)川0191破一号之五裁定书,宣告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破产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的规定,管理人拟定以下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供债权人会议表决。

一、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破产人的破产财产变价款72 259 114.00元;收回货款3 850 660.16元;其他收入1 831 711.93元;截至20208月的利息收入127 549.59元。综上,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合计为78 069 035.68元。

二、参与分配的债权额

截至202097日,共申报债权66户,申报金额为329 131 998.00元。管理人已审查债权66户,其中,债权成立的52户,债权不成立的14户,审查确认金额为146 901 751.59元,高新法院已裁定确认债权51户,裁定确认金额合计为84 062 833.34元。未裁定债权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东分理处(“成都农商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经管理人查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其债权金额为62 838 918.25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不及于上面的建筑物构筑物),因该笔债权管理人已审查确认但尚未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故管理人现按照终审确定的结果予以确认。另经管理人调查并公示,共有职工债权8户,金额合计为437 311.19元。

综上,本案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146 939 162.78元(含农商银行的未裁定债权,郭轻舟债权因通过处置抵押物而受偿,因此不再参与此次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数额依次为:

1、破产费用(含管理人报酬)和共益债务合计14 467  587.59 元,清偿比例为100%,具体数额见附件一;

本案管理人报酬分为两部分。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承担的管理人报酬由管理人与担保债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依据人民法院通知书(2017)川01911号之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承担的管理人报酬金额为2 603 487.64元。

2、担保债权优先受偿35 189 635.07元,清偿比例为87.01%,扣除应当承担的变价税费4 569 710.77元,受偿金额30 619 924.30元(未扣除担保债权人应该单独承担的管理人报酬);

3、职工债权437 311.19元,清偿比例为100%,明细见附件二;

4、税款债权3 543 515.38元,清偿比例为100%,具体数额见附件三;

5、普通债权实际受偿29 000 697.22元,清偿比例为25.82%,具体债权人名称及数额见附件四。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

本次财产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法为货币分配,通过网银向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

本分配方案如果经过两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仍然未获得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以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四川华盛强航空地面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

债权分配-华盛强(报法院)2020.9.24(1).xls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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