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通知书

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2-01-28 公 开 人: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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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通知书

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张国聪的申请,于20211229日裁定受理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康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2)粤03075号,并于2022120日指定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为鑫康实业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并向法院汇报工作,负责人为范文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20211229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法律规定的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118条第4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管理人有权请求上述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将因此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协助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七)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向管理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八)法律规定的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上述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应自收到本通知五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履行法定义务,协助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若未协助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按期移交,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上述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承担。[i]

特此通知

鑫康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

1.     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2.     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

3.     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案号:(2021)粤03454号,案件负责人:范文佳

联系人:范文佳18819072382陈家利18800275612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华润城大冲国际中心5号楼29


附件

20220128【鑫康实业】债务人及债务人有关人员义务通知书-已盖章.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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