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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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18-12-19 公 开 人: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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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冀10民破3号

 

本院已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8冀10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丽君申请对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进行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权申报的地点、联系人及电话如下: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北凤道191号新动批(新褔家广场)商城西侧商城管理办公室,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13343068451。

二、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三、对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廊坊市欣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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