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债务人相关人员核查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五批)的通知

关于提请债务人相关人员核查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五批)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3-01-01 公 开 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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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务人相关人员核查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五批)的通知

                                 

2020)科密破管字第223-7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或前述人员的继承人

2020年2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佛山市南海凯洋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请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广州中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粤01破103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担任科密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余关宝。

截至2022年6月27日广州中院已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黄小龙等175户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为480,201,063.38元,其中担保债权共1笔,金额为53,000,000.00元;职工债权共9笔,金额共计1,494,092.27元;税款债权共2笔,金额共计3,339,204.13元;普通债权164笔,金额共计382,822,441.76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共82笔,金额共计39,545,325.22元此后,有哈尔滨文化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管理人已完成审查及作出结论,并编入《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五批)》。

此外,管理人调查确认了187名职工的187笔职工债权,金额共计17,990,897.35元,并列入了《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批职工债权清单》。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19日通过广州中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向各债权人送达第三批职工债权清单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科密公司注册地等进行了公示。

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将债权表第五批提交你们核查。你们对债权表第五批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2023年1月6日24时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应该注明异议事项、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资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天内将起诉或仲裁的情况书面告知管理人。债务人逾期不提异议或管理人逾期未收到债权人起诉或仲裁通知的,均视为无异议。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第五批记载的已获得确认的债权无异议的,会后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特此通知。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关宝

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管理人联系方式:广州市天河北路189号中国市长大厦19层,余律师,15915962067

      2.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五批)

 

 

 

 

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第五批

附表一:初步确认债权表

序号

债权人

申报金额

审查确认金额

审查确认

债权性质

有无财产担保

有无过时效

1

哈尔滨文化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1,227.30

16,222.99

普通债权

注释:管理人初步确认债权人哈尔滨文化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16,222.99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不一致,原因为:1.针对债权人申报的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2日的物业费及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4月12日的电梯管理费部分,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后债权人逾期仍未提供任何书面收费依据,故管理人对该部分费用不予确认;2.针对债权人申报的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的物业费部分,债权人提供有哈尔滨工程大学文化家园业主委员会盖章并有负责人签名的《物业服务收费申请表》、《文化家园小区住宅物业服务登记和收费标准备案表》、《文化家园小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意见汇总表》,管理人根据上述材料中载明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计算该部分物业管理费为181.97㎡*1.12元/㎡*79个月+181.97㎡*1.12元/㎡*18天/30天=16,222.99元;3.针对债权人申报的2022年12月1日起的物业费及电梯管理费部分,因管理人已将科密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文化家园M栋1单元6层1号的房产进行拍卖处置并于2022年11月30日正式生效,2022年12月1日起的产权人并非科密公司,不应由科密公司承担,故管理人不予确认该部分费用;4.针对债权人申报的2016年4月13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的电梯管理费部分,经管理人书面通知后债权人逾期仍未提供任何书面收费依据,故管理人对该部分费用不予确认;5.针对债权人申报的供暖费及滞纳金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供暖费应当由科密公司直接向供暖单位支付,科密公司并未委托债权人代付供暖费,即使债权人代科密股份支付了该供暖费,债权人也未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故管理人对债权人主张的全部供暖费及滞纳金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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