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迅益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苏州迅益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2025-05-21 公 开 人:苏州迅益科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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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5)苏 0507 破 37 号

2025 年 5 月 7  日,本院根据苏州肯斯派机电工程有限公  司的申请, 裁定受理了对债务人苏州迅益科系统科技有限公  司 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从报名参加摇号的中介机构经摇号随  机选定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迅益科系统科技有限  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 徐璐)。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 忠实执行职务, 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 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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