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5-01-08 公 开 人: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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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破申77

申请人:杜明生,男,19741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十里铺乡黄店村委一队。

被申请人: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陈店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栗永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杜明生申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1016日作出(2022)豫17291855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不抵债为由,决定将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2237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就杜明生与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豫1729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应偿付杜明生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自2017101日起至20198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自20198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因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杜明生向新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豫17291855号。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420日,注册资本为2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栗永贤,股东为北京中睿新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明生系被申请人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杜明生对新蔡县新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董永通

           史凌云

           杜欣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璐

           耿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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