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

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

公开时间:2025-07-28 公 开 人:关于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接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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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接管通知

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2025618日裁定受理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医疗”或“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71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据管理人调查,你方为瑞德医疗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方有义务向管理人移交由你保管的瑞德医疗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主要包括:

1、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_

2、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公司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_

4、公司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_

5、有关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_

6、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以下要求向管理人移交上述材料。

1、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应对其保管、使用的公司印鉴、证照、账户及网银密钥、财产、账簿、合同、诉讼、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等材料进行梳理并制作清单移交。

2、公司与管理人就公司的印鉴、证照、账户及网银密钥与管理人办理现场移交手续,破产清算期间由管理人在北京一中院的监督下依法保管。公司清算期间需要使用印鉴、证照、账户和网银密钥的,应按照管理人制度依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如你方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如管理人发现你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证据材料,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你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债务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未经法院许可或管理人同意,擅自以债务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效,造成债务人 或相对人损失的,管理人或相对人可以请求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不得擅自处理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不得隐匿、私分、转让、出售企业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期间,公司及各部门人员应配合北京一中院和管理人工作,有序推进公司破产清算工作。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以公司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破产清算期间,公司及各部门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管理人相关制度以及公司原有各项制度,未能配合北京一中院和管理人工作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北京一中院及管理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16-21

电子邮箱:rdyl@dentons.cn

联系人:万迎菊

联系电话:13811960670

特此通知!

   北京瑞德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7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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