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裕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欠薪保障金的公示事宜

上海国裕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欠薪保障金的公示事宜

公开时间:2024-09-29 公 开 人:上海国裕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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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于2024223日作出(2024)沪0313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上海国裕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裕)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24227日作出(2023)沪03139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破产欠薪保障金垫付和追偿的会商纪要》(以下简称《会商纪要》)的规定,管理人申请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海国裕的相关欠薪予以垫付。202487日,管理人账户收到了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的10,543.38元欠薪保障金垫付款项。2024815日,管理人向上海国裕职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了相关款项,发放金额共计10,543.38元。

根据《会商纪要》第8条及第9条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10,543.38元欠薪后,取得对垫付款项的追偿权,该追偿权不必申报,管理人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由欠薪保障金垫付的款项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

管理人现将调整后的职工债权、欠薪保障金制作《上海国裕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欠薪保障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并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929日起至2024108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第五十三条及《会商纪要》第8条的规定,如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对本次公示的《清单》的记载有异议的(包括对是否具有债权人身份、债权数额、债权性质等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申请管理人更正,并提出要求更正的具体请求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对《清单》的记载无异议。

管理人将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予以核实,管理人经核实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结果,将书面通知异议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诉讼权利。异议职工不服该决定的,无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债务人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债权。逾期不提起诉讼的,视为同意。

异议人的书面异议签章电子扫描件请发送至HW.SHGY@haiwen-law.com纸质版请寄送至以下地址: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一座2605

联系人:章蒹葭

联系电话:198 2107 1108

 

特此公示。

 

 

上海国裕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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