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6-05-25 公 开 人:新疆方正致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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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破28号

申请人:新疆方正致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代表人:童晓兵,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5年5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新疆方正致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7月23日指定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于2026年5月14日提交关于提请人民法院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新疆方正致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截至2025年8月25日共计申报普通债权6户6笔,债权申报总额为104,938.4元,审查确认总额为104,938.4元。其中普通债权3户3笔总金额为77,838.4元;税收债权(劣后债权)1户1笔总金额为1户1笔;职工债权2户2笔,金额为25,100元。(详见《债权表》)。经公示,债权人、债务人、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上述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将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无异议债权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公示期和异议期已届满,债务人、各债权人、职工对以上债权均无异议。新疆方正致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该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新疆方正致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详见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化    豫

审  判  员    张    昊

审  判  员    马 恒 雯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艾克丹·克依木

书  记  员    马 小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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