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通知

关于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的通知

公开时间:2024-06-21 公 开 人: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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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张亦辉:

2024年4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东耀华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瑝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5月15日指定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杨巍,负责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接受广州中院指定后,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对瑝玛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了清查。根据瑝玛公司内档资料显示瑝玛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分别为广州市殷富投资有限公司、何卫良、广州宏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东、黄建平以及贵方。其中,贵方持有瑝玛公司2.86%的股权,认缴出资额286,000.00元

经管理人调查,根据相应材料显示,结合法定代表人反映,瑝玛公司虽未存在任何的验资证明,但部分注册资本已经实缴,部分尚未实缴其中贵方尚欠缴出资额85,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之规定,贵司作为瑝玛公司股东及发起人,应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应就瑝玛公司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管理人特向贵司发出通知,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缴纳出资款人民币85,8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伍仟捌佰元)。管理人收款帐户如下:

户名: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账号:1514 7560 7400 10

如贵司未在前述期限内支付出资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贵司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瑝玛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市瑝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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