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管理人移交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关于向管理人移交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5-04-22 公 开 人: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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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管理人移交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企业资料的公告

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朱方清、股东河南圆梦居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成自力及其他管理人员、持有企业资产人员、持有企业资料人员:

20253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作出(2025)粤01破申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梦居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326日作出(2025)粤0113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王巍【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园梦居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园梦居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园梦居公司公章、证照、资产、财务账册及其他文件的职责,及时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财产和资料亦是园梦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园梦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须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向管理人进行移交,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截至目前,园梦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管理人员均未向管理人移交园梦居公司的任何财产和资料。

鉴于此,为保障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管理人现再次公告通知园梦居公司、园梦居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经理朱方清、股东河南圆梦居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成自力及其他管理人员、持有企业资产人员、持有企业资料人员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园梦居公司的全部资产、财务账册资料、印章、证照及其他重要文件资料,并向管理人提供关于园梦居公司职工安置、诉讼仲裁、资产负债等情况的详细书面说明,配合管理人完成接管工作。

上述人员逾期拒不移交相关财产和资料的,将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管理人在此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1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系指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27条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园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林律师、唐小姐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21号粤海金融中心28

联系电话:19154044404/020-28059017/020-2805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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