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潼南高四组团项目的告知函

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潼南高四组团项目的告知函

公开时间:2025-11-24 公 开 人: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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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潼南高四组团项目的告知函

赵平、黄荣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2024)渝05破申780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四川利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隆宇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5年1月7日作出(2025)渝05破12号决定,指定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查明隆宇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接了业主方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发包的新鸥鹏.中央公园六期3、4号楼住宅、商业及车库的总承包工程,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了《新鸥鹏·中央公园六期3、4号楼住宅、商业及车库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DC-CQ-TN-GC-HT-2019-005)。据隆宇公司相关人员陈述,隆宇公司承接该项目后,由你二人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负责现场管理,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

现隆宇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鉴于你二人可能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保障你二人及隆宇公司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特告知如下:

1、请立即与管理人联系,就该项目进行充分的沟通。

2、请向管理人移交该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如合同、签证变更资料等)。

若你二人在收到本函件10日内仍未与管理人联系,管理人则将新鸥鹏·中央公园六期3、4号楼住宅、商业及车库的总承包工程作为隆宇公司自建的项目予以处理,如审查该项目相关债权债务、催收该项目应收款。若因此对你二人造成任何不利后果,均由你二人自行承担,与隆宇公司或管理人无关。此外,该项目的盈亏与你二人无关,你二人均不得向隆宇公司或管理人主张任何权益。

特此告知。

附:1.管理人联系方式,张律师19922378643

    2.人民法院受理隆宇公司破产清算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重庆隆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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