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0-03-31 公 开 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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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兴翔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翔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现已完成债务人名下资产变现,根据贵院(2017)闽022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2017)闽0223号《通知书》确定管理人收取的报酬金额,拟将债务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向贵院报告如下:

 

一、兴翔天公司资产

(一)管理人账户收支明细

1.账户收入

1)退执行款项

20181012日,退执行款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4,104.03元;

(2)拍卖款

201961日,蓝近发向管理人账户转入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凤翔五里1901701室、1703室的房产拍卖款共20笔,每笔50,000元,共计1,000,000元。

201962日,蓝近发向管理人账户转入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凤翔五里1901701室、1703室的房产拍卖款共20笔,每笔50,000元,共计1,000,000元。

201963日,蓝近发向管理人账户转入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凤翔五里1901701室、1703室的房产拍卖款费用32,172.80元。

201963日,叶春水向管理人账户转入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凤翔五里1891702室、1704室的房产拍卖款三笔,分别为500,000元、688,000元、795,000元,共计1,983,000元。

201964日,叶春水向管理人账户转入位于厦门市同安区凤翔五里1891702室、1704室的房产拍卖款289,691.20元。

2019618日,叶友德向管理人账户转入车牌号码为闽DPW221的梅赛德斯奔驰小车的购车款101,000元。

2019620日,黄景亮向管理人账户转入车牌号码为闽DWY621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购车款31,001元。

201979日,退参与拍卖竞拍人的保证金共两笔,每笔200,000元,共计400,000元。

截止2019930日,兴翔天公司管理人账户转入费用共计4,860,968.31元。

(3)银行结息

银行共结息4次,分别为:

2018122014.06元;

201932018.09元;

2019620664.84元;

20199203,513.67元;

201912213,537.46元。

上述结息共计7,748.12元。

2.账户支出

直接由账户支出款项如下:

110月份网银转账汇划费1元;

2)网银操作员年费/网银操作员年费360元;

3201966日,因叶春水重复缴纳拍卖保证金予以退费共4笔,每笔50,000元,共计200,000元;

46月份网银转账汇划费/6月份网银转账汇划费4元;

520191023日,支付补制回单、对账单、复印留存银行资料费用54元;

62020319日,支付补制回单、对账单、复印留存银行资料费用20元。

截止2020321日,兴翔天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余额为4,668,278.15元。

(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

2017128日至20191031日,管理人在办理兴翔天公司破产清算相关事宜过程中,已支出破产清算费用15,623元。其中:

①支付寄送破产管理组文书等文件邮资6,905元;

②支付刊登清算费用公告5,290元;

③支付文件资料文印费1,068元;

④支付奔驰搬运费用1,800元;

⑤支付刻章费260元;

⑥支付银行账户开户费50元;

⑦支付开锁换锁费用230元;

⑧支付文具费20元。

以上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均由管理人成员垫付,均有凭证记录,共计15,623元,后续需在管理人账户中预留1,000元用于刊登注销公告事宜。此外,债务人执行程序中由温岭市荣发机械电器厂垫付的房产评估费用17,503元也应列为破产费用。

(三)管理人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确定管理人报酬以上述实际变现价值为基数并按以下比例分段确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12%计算;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10%计算;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8%计算;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3%计算;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1%计算;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0.5%计算。

截止2020321日,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尚存余额4,668,278.15元。根据20203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23号通知书,贵院确定管理人可收取报酬为450000元。

(四)职工债权

本管理人审查债权后,提请贵院裁定认可无异议债权,贵院作出(2017)闽0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载明,管理人审查的债权共73户,债权总额为75,074,009.13元,其中有职工债权一户,金额为81,000元。

(五)税收债权

本管理人审查债权后,提请贵院裁定认可无异议债权,贵院作出(2017)闽0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管理人审查的债权共73户,债权总额为75,074,009.13元,其中税收债权2户,分别为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债权为4,733,631.22元;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债权为336,269.27元,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所拖欠的社保费用为305,228.18元,共计5,375,128.67元。

鉴于2018720日,县乡级国税与地税合并,因此税收债权应为一户,为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税收债权为5,069,900.49元;拖欠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社保费用为305,228.18元。

二、兴翔天公司对外负债情况

管理人完成破产清算后,兴翔天公司无需再对外清偿负债。

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和数额

截止2020321日,管理人账户余额为4,668,278.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税款;

4)破产财产在清偿前述三项债权后仍有剩余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确定的普通破产债权按其债权所占普通破产债权总额的比例进行清偿。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1)自2017121日至20191031日,管理人在办理兴翔天公司破产清算相关事宜过程中,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为15,623元,后续需在管理人账户中预留1,000.00元用于刊登注销公告事宜。债务人执行程序中由温岭市荣发机械电器厂垫付的房产评估费用17,503元也应列为破产费用。

2)根据(2017)闽0223号通知书,贵院确定管理人可收取报酬为450000元。破产财产最后一次分配之前由管理人一次性收取。

2017121日至2020321日,破产费用共计为484,126元。

2.共益债务

2017121日至2020321日,暂未发生共益债务清偿费用。

扣除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管理人账户余额为4,184,152.15元。

(二)职工债权

根据贵院作出(2017)闽0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职工债权仅为一户,金额为81,000元。

扣除职工债权,管理人账户余额为4,103,152.15元。

(三)税收债权

根据贵院作出(2017)闽02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载明税收债权2户,分别为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和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债权为4,733,631.22元;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债权为336,269.27元,拖欠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的社保费用为305,228.18元,共计5,375,128.67元。

2018720日,县乡级国税与地税合并,因此税收债权应为一户,为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税收债权为5,069,900.49元;拖欠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社保费用为305,228.18元。

扣除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债权后,管理人账户尚不足以清偿所有的税收债权及社保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因此,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的税收债权可得3,870,153.51元,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的社保费用可得232,998.64元。

在清偿前述三项债权后,兴翔天公司破产财产没有剩余,管理人账户余额为零。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实施办法

分配方式:本分配方案以货币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若是债权人变更账户的,须在实施分配前书面通知管理人。按照本方案规定计算方式计算所得的分配款,管理人将直接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收款账户。

 

如在上述资产最终分配前,管理人账户资金有变化,则以最终资产剩余情况为准。

 

特此报告!

 

 

厦门兴翔天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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