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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5-05-26 公 开 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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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接管公告

 

2024年1月3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裁定受理河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5年4月11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作出(2024)冀01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作出(2024)冀0102破1号之一决定书,指定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上述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杨会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管理人完成如下工作:

一、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及财务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及直接保管人员等责任人员应于2025年5月30日前协助管理人接管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办理移交手续,答复财产和业务等方面的询问,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产、印章、财务资料、证照等

二、提交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并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自法院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四、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债务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及事项的,法院将依法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体债权人如有关于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线索的,请及时与管理人联系。

七、对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的其他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石家庄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口东海融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真实置地(广东)有限公司

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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