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21-07-29 公 开 人: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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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17

 

申请人: 常熟市灵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84528287,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保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喜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葛凤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28220754U,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碧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

2020824日,申请人常熟市灵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丰公司)以被申请人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正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本院向正大公司邮寄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正大公司于20208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称:1、申请人灵丰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案件中,借款人邵金元、叶东亚实际控制多家公司,有一定的偿债能力;2、灵丰公司申请的债权本金为181万左右,共有8名担保人,部分担保人有较强的偿债能力,目前正在协调其他担保人对所涉债务处理;3、正大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纳税金额也较大;4、正大公司与灵丰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协调,争取达成和解。申请人灵丰公司后分别于2020918日、1220日向本院递交延期审查申请书,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本院延期审查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正大公司成立于19913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建新,股东为林正刚、孙建浓。

另查明:2019626日,本院作出(2018)苏0581民初14126号民事判决,明确邵金元、叶东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熟市灵丰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常熟市灵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815098.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81509.88元,合计人民币1996608.68元,被申请人正大公司等人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8396元,由灵丰公司负担627元,邵金元、叶东亚及正大公司等保证人负担27769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灵丰公司。因邵金元、叶东亚及正大公司等保证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灵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10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743.24元发还灵丰公司,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不动产,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048日作出(2019)苏0581696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20716日,本院作出(2019)苏0581执恢47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载明:20197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工商注册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工商注册等财产信息。之后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核实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与首次查询一致。本案执行到位89100元,余款尚未执行到位。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正大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正大公司登记住所地位于常熟市,本院对以正大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正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正大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常熟市灵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常熟市正大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浦小宝

       

     蒋先锋

 

 

 

 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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