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公开时间:2022-06-16 公 开 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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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1214日裁定受理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阳酒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为河阳酒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孟州市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尽职开展工作,现已顺利召开完毕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管理人与法院请示后,法院分别作出宣告破产裁定书、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确认裁定书、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确认裁定书、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裁定书,现将具体文书内容及附件公告如下,如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0883 2

申请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1020日,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以企业 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不具备继续生产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1214日裁定受理, 并指定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 管理人。202261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焦作 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查明:河南德之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德之诚专审 字[2022]第058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21 1214日,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 12225383.34元,负债总额为273277099.26元。经债权人会议 核查,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共计200笔, 金额为243235960.88元。经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 人调查及评估机构评估,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15668432.25元。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没有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申请对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

本院认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韩冬霞

审  判  员  霍艳霞

审  判  员  卢康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夏莹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0883 2-2

申请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613日,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 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经202252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财产管理方案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基础。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的《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已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内容合法,应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焦作市河 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冬霞

审  判  员  霍艳霞

审  判  员  卢康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夏莹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0883 2-3

申请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613日,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 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202252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的《焦 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虽经债权人会 议表决未获通过,但经本院审查,变价方案的内容既有利于实现破产财产的快速变现,又兼顾了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和公开处置原则,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处置该破产财产的客观现状,应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焦作市河 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冬霞

审  判  员  霍艳霞

审  判  员  卢康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夏莹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 0883 2-4

申请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613日,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 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202252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定的《焦 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虽经债权人会 议两次表决未通过,但该分配方案系根据财产变现资金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焦作市河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焦作市河 阳酒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冬霞

审  判  员  霍艳霞

审  判  员  卢康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夏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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