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016-07-14 公 开 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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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 法律文书(稿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破字第113

申请人田万里

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北山大道裕民大厦609611

法定代表人赵魁壁。

申请人田万里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宝恒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宝恒通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宝恒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参加听证,也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95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宝恒通公司应向申请人田万里偿还30万元及利息。因宝恒通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田万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612,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盐法执字第210-3号执行裁定书,以宝恒通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田万里对被申请人宝恒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过执行程序,无法获得清偿,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宝恒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田万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田万里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宝恒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池 伟 宏

代理审判员  崔 展 翔

代理审判员  谢 冰 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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