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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12-12 公 开 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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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9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1061号之八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164,000,000元和普通债权130,147,564.9元。

2023727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和武汉博思远达商贸有限公司通知管理人债权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将其对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依法转让给武汉博思远达商贸有限公司。

管理人经审查确认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武汉博思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成立,故变更武汉博思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人。

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应元、徐林平、徐才礼、朱宏彬、高才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武汉博思远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23109日作出(2023)鄂0106执异4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武汉博思远达商贸有限公司为(2023)鄂0106执恢1699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特此公告

 

 

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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