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2024)苏0682破62号】

决定书【(2024)苏0682破62号】

公开时间:2024-08-06 公 开 人: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789次
  • 打印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决    

 

             (2024)苏0682破62号

2024年6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南通鑫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经本院对管理人的随机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丁红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根据本决定书刻制江苏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印章,开展清算工作。

管理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