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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08-03 公 开 人: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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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7月20日指定  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海城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20日前, 向管理人 (地址:辽宁省海城市永安路10号;邮编:114200;联系 人:郑力铭,联系电话:13284206573;联系人:王显,  联系电话:13504914355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 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 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城 中天燕莎商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

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请 各债权人及时关注通知并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 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

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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