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公开时间:2025-05-24 公 开 人: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浏览次数:147次
  • 打印

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产清算案

清算责任告知书


2025)润通破管字第4

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

2025年5月13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宁德市精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该案;同日,指定福州中恒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在履职期间,管理人于202552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接管公告》,要求你司及其股东限期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规定,你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不配合清算的行为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并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主张民事赔偿,你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应当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管理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宁德市润通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524

 

 

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东路6号润广场16幢2梯1307室;联系人:李丽珍、连幼斌;联系电话:18859331472、1775930535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