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分配告知函及分配方案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分配告知函及分配方案

公开时间:2024-09-20 公 开 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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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

各位债权人

2024年5月31日,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或“债务人”)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法院)召开。2024年6月11日,桥东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冀0702破2号之四】,裁定批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河北盛华重整程序。

管理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于2024年9月18日上午12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平台结束竞价,河北龙鹤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河北龙鹤”)为最终竞得方,成交价为82600万元。

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制定了《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债权清偿方案》,依法向各位债权人公示。若各位债权人对该方案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函后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反馈意见。(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大仓盖镇梅家营村,联系人:范律师,联系电话:15175146028)

特此告知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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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整案

第一次债权清偿方案

 

管理人根据当前债权审查情况和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东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计算出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盛华)债权清偿比例和具体分配数额。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第一次可供分配财产总额

河北盛华第一次分配的可供分配财产总额预计为836934716.1元,明细如下:

(一)重整投资款826000000.00元;

(二)截至2024年9月18日,河北盛华及管理人账户余额10934716.06元,主要为闲置资产处置、诉讼清收及剩余的共益债融资等事项所得。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

经桥东法院裁定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为4户,优先受偿债权分配金额具体明细如下:

(一)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配金额为178429.24元;

(二)德州远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分配金额为2396186.25元;

(三)河北鑫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配金额为446383.00元;

(四)张家口市宣化区古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配金额为158000.00元;

上述四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未能足额受偿部分不再进行清偿。

暂缓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管理人将预留相应偿债资金,按照最终经桥东法院判决或裁定确认无异议的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全额一次性清偿,未能足额受偿部分不再进行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的金额

扣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承担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分配金额如下:

(一)焦作市流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分配金额为263203.2元;

(二)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的分配金额为294798.23元;

(三)蓝星石化有限公司的分配金额根据《关于同意担保债权的受偿方案及配合对担保资产进行解抵押、质押的函》进行债权分配后确定。

四、破产费用金额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管理人因监督、协助执行重整计划发生的破产费用包括:

(一)出售资产产生的应由河北盛华缴纳的税费;

(二)河北盛华环境污染治理费用7001.85万元;

(三)剩余未支付的管理人报酬;

(四)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破产衍生案件案件受理费,差旅费,选聘律师、审计、评估及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费用等);

上述破产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五、共益债务金额

破产重整期间,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破产后缴纳的税款、行政处罚罚款以及其他债务(包括水、电、气、电话费、网络服务费、暖气费、差旅费、鉴定费、保险费、维修费)等为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偿付金额如下:

(一)职工安置费用为77011885.20元;

(二)向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224388757.43元(法院许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三)执行重整计划期间,预计发生为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项目包括:

1、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

2、破产后缴纳的税款;

3、其他债务(包括水、电、气、电话费、网络服务费、暖气费、差旅费、鉴定费、保险费、维修费)等;

上述共益债务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其余债权的分配方案

河北盛华可供分配财产总额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并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不包括蓝星石化有限公司)进行分配后,其余债权的分配方案如下:

(一)第一清偿顺位的债权

1、三类人员费用为8442609.48元;

2、“11.28”事故善后处置费用为284752553.57元;

3、对存疑的职工债权预留相应偿债资金。

(二)第二清偿顺位的债权

社保债权、税款债权在重整计划制定之前已获得全部清偿,河北盛华的债权构成不含社保债权、税款债权,无需进行清偿。

(三)第三清偿顺位的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中债权额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债权全部现金清偿;债权额超出15万元的,仅清偿15万元,超出部分不再清偿。

(四)暂缓债权

因诉讼、仲裁未决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确认的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定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金,待债权获得确认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受偿。债权人的债权以人民法院的裁定或者债权确认之诉的人民法院判决为准,如提起劳动仲裁的,则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管理人认为没有诉讼必要的)为准。

分配的实施

(一)分配方式

本案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管理人将根据各位债权人向管理人提供的账户信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分配。若债权人的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应于管理人发布本次分配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取得管理人确认,否则,支付不能或错误支付的后果将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补充分配

管理人按此方案偿付后仍有剩余,则将剩余资金用于偿付蓝星石化有限公司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不对其他债权人做补充分配。

(三)代扣代缴税款

在分配过程中,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债务人将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等相应义务。

(四)特殊事项说明

1、考虑到第五条第(一)款职工安置费用支付工作的紧迫性,在偿付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后,对此债权清偿方案的分配方式特作如下安排:

1)优先对第五条第(一)款职工安置费用进行偿付;

2)除管理人履行职务以及维持河北盛华生产运营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外,本次债权清偿方案其余部分待因本次出售式重整产生的应由河北盛华缴纳的税费按照资产重组的相关税法确定并缴纳后开始实施。

2、由于“11.28”事故伤员所涉地区众多、影响范围颇广、赔付周期难以预测,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涉及拆除、调查、现场采样、样品检测及土壤处置等多项工作,治理及修复周期长,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预留35477.11万元偿债资金(其中“11.28”事故善后处置费用为28475.26万元,环境污染治理费用7001.85万元),待河北盛华按照此债权清偿方案偿付完无异议普通债权后向重整投资人进行拨付。

 

附件:《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债权清偿明细表》

 

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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