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开时间:2025-01-24 公 开 人: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浏览次数:822次
  • 打印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闽01044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陈登明的申请,于20251112日裁定受理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令本院审理,本院指定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226日前向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2号融都国际大厦23层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邮编:350001,联系人:林金妃15880491082),或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227日上午9:30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会议室召开,债权人亦可通过破产案件管理辅助系统(电脑端地址:https://fz.courtpcw.com)以线上方式参会。

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福州市仓山区行超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十四


附件

1.公告-(2025)闽0104破4号.doc 下载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