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受理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公开时间:2021-06-23 公 开 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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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585破申5

申请人:吉林省惠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胜利大街40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333830774U

法定代表人:王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富豪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7473146062。

法定代表人:李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惠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丰医药公司)以被申请人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 致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国药致君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414日,本院向被申请人国药致君公司寄送申请人提交的破产申请材料及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国药致君公司成立于2003310 ,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苏州博大恒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富豪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18000万元。

20201013日,本院对原告惠丰医药公司诉被告国药致君 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2020)0585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 “被告国药致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惠丰医药公司24900元。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被告国药致君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国药致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211元。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

在本院对惠丰医药公司申请国药致君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审查过程中,经国药致君公司申请,本院执行部门于2021416 日作出(2020)05853370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国药致君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经本院执行部门调查,被申请人国药致君公司名下资产情况为:(一)不动产情况:1、位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业路2号不动产一,权证号:苏(2016)太仓市不动产权证第0009583号, 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200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产建筑面积8775. 29平方米,该不动产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担保债权数额1900万元。2、位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业路2 号不动产二,权证号:苏(2016)太仓市不动产权证第0009343 号,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62828. 2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房产建筑面积20123. 02平方米,该不动产抵押权人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担保债权数额4100万元。3、位于太仓市双凤镇维新村 28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太国用2013)019021430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334. 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4、位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业路23幢的房产,权证号:0100193327号, 建筑面积1167.43平方米。5、位于太仓市双凤镇新湖建业路的无 证厂房共14幢,总建筑面积8862. 95平方米。以上五处不动产合 计评估价为9364. 33万元。(二)动产情况:1、制药生产机器设 备一批、办公家具一批,评估价为6591. 44万元,其中大部分设 备设定有抵押,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抵押登记数额4616 万元。2、三辆车辆,已拍卖处置,成交价18万元。以上不动产及动产价值合计15973. 77万元。

经关联案件系统初步查询,截至20214月底,涉及被申请 人的在审在执案件总金额约1. 6亿元。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被申请人在202012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为:资产总计 201424621. 12元,负债合计369302334. 6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国药致君公司系经太仓市行政审批局登 记成立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为太仓市,其破产主体资格适格,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其涉诉涉执案件情况以及相应审计报告显示的财务状况,其资产亦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吉林省惠丰医药有限公司对国药集团致君(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袁满

审判员 胡兴瑞

审判员 焦婷


太仓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伦

书记员 苏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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