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关于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2-05-19 公 开 人:杨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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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太平洋拖运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州市黄埔区口岸发展公司广州太平洋转运装卸有限公司太平洋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2022年1月5日指定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依法履行清算组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截至目前,清算组未从太平洋公司及各股东处接管到太平洋公司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

鉴于前述情况,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太平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由于贵司下落不明,清算组特发布本公告并向贵司释明以下事宜:

1、太平洋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且太平洋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截至目前亦无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太平洋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2、贵司太平洋公司的股东,若因贵司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太平洋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贵司太平洋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经清算组调查,根据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岭会资字LHZZ(95)182号《验资证明书(第四期)》,太平洋公司注册资本为1610万港元,实缴资本15,282,431.00港元,占应缴资本的94.92%,尚有817,569.00港元未实际缴纳。债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外,现清算组特发布本公告,对贵司作出通知如下:由于太平洋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且太平洋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在清算组向贵司作出前述释明后,清算组拟以无法清算为由提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太平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事宜。

特此通知                                

                 广州太平洋转运装卸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二年月十 

附:

1.(2021)粤01清申313号《民事裁定书》;

2.(2021)粤01强清327号《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清算组联系方式:周律师、黄展程18922421543,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7层。

附件

指定清算组决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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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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