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力帆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关于重庆力帆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5-16 公 开 人: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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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庆力帆公司行使取回权的公告

 

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及全体债权人:

2023年12月15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豫9001破申5号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力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力帆公司管理人,负责开展破产清算的各项工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在履职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力帆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向管理人申请主张取回属于其所有的暂存在河南力帆公司的物品。物品包括:1、车牌号渝D19R30、渝AF811F机动车。暂存原因:机动车产权归属于重庆力帆公司,停放在河南力帆公司供河南力帆高管人员使用。2、格力空调(型号KFR-72)1台、联想台式电脑2台暂存原因:2017年8月至9月期间,重庆力帆公司服务中心人员在河南力帆公司办公,重庆力帆公司购置电脑及空调设备,重庆力帆公司办公人员离开后未带走,暂存于河南力帆公司。

管理人现场与申请人进行了核对确认,河南力帆公司原负责人陈冬梅在场见证,陈冬梅认可以上物品为重庆力帆公司暂存于河南力帆公司,不属于河南力帆公司财产。

管理人认为,车牌号渝D19R30、渝AF811F机动车2辆,重庆力帆公司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格力空调(型号KFR-72)1台及联想台式电脑2台,重庆力帆公司提供了从第三人处购买空调和电脑的发票及付款明细等。可以认定以上物品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申请取回上述物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之规定,管理人拟决定:同意申请人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取回车牌号渝D19R30、渝AF811F机动车2辆、格力空调(型号KFR-72)1台及联想台式电脑2台。

河南力帆公司、河南力帆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6日

 

附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律师:15713907663

联系地址: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街道玉川路篮球城一号附属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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