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对昌达公司与五雷沟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一审判决上诉的议案及表决须知

关于是否对昌达公司与五雷沟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一审判决上诉的议案及表决须知

公开时间:2023-08-11 公 开 人: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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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对昌达公司与五雷沟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

议  案

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雷沟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经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730日作出一审判决(详见附件:(2022)陕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管理人于202387日收到该判决,现管理人就本案一审审理结果向债权人予以公示告知,并就本案是否上诉提请债权人会议予以表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

2021713日,五雷沟村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

1.判令其与昌达公司签订的《榆阳镇五雷沟村长城南路商住小区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合法有效;

2.依法判令被告立(昌达公司)即将合作开发的位于长城南路与富康路交汇处西北角、东至长城南路、西至荟景家园、南至富康路、北至榆溪河项目名称为九溪半岛小区的全部商业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幼儿园总计15245.84平米(暂估价150000000)交付给原告,由原告管理使用;住宅楼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10号楼公寓、11号楼公寓总计47650.76平米(暂估价285900000)交付给原告,由原告管理使用;住宅楼仓储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9号楼总计5798.57平米(暂估价11597140)交付给原告,由原告管理使用;一期、二期地下车位移交给原告;并由被告负责办理上述全部产权登记手续,上述产权暂估值44749714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昌达公司)承担。

本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判决:

1.由被告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30日内向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交付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预售证号为:榆住建预售证第2018-03号下六号楼房号为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801090110011101,七号楼房号为: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010801090110011101120113011401150116010102020203020402050206020702080209021002110212021302140215021602房产共计42套,并在具备条件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2.驳回原告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2279286元,由被告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具体案件信息详见附件:(2022)陕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待表决事项

本次议案设一项表决事项:昌达公司是否对(2022)陕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表决意见一:上诉      
表决意见二:不予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属于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影响破产财产的范围,管理人经内部讨论决定依法提债权人表决本案是否上诉。

管理人认为上诉是昌达公司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本案《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法律性质争议较大,二审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认定。

但是本案上诉会存在以下不利因素:

第一,一审判决对普通债权人、购房人的影响不大,但对6号楼、7号楼抵押权人及其他优先权利人存在一定影响。

第二,上诉需向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上诉费用作为破产费用支出,而昌达公司流动资金有限,如优先用于上诉费用,或对尾留工程续建及后续产权证书办理产生影响。

第三,本案二审上诉周期较长(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审理周期将更长),这将会导致昌达公司与五雷沟村的诉讼久拖不决,将对昌达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推进和完成产生实质影响。

第四,本案一审判决驳回了五雷沟村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上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不排除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进而一审法院重新判令昌达公司向五雷沟村交付更多资产的可能性。

综合以上因素的考量,管理人建议本案不予上诉。但若本案经债权人表决决定上诉,管理人将以昌达公司诉讼代表人身份,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以昌达公司破产财产全额缴纳二审诉讼费,具体金额以法院核定金额为准。

 

关于是否对昌达公司与五雷沟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一审判决上诉

表决须知

关于是否对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街道办事处五雷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雷沟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宜,根据昌达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非现场会议表决方案”,经管理人报破产法院批准,针对本案是否上诉,管理人依法组织债权人进行线上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程序安排、表决规则如下。

一、表决方式

1.表决方式:线上表决

2.表决平台:最高人民法院下设“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具体表决链接以【昌达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短信所列链接为准;

3.表决主体

1)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对本议案有表决权;

2)经管理人审查不予确认债权的主体,对本议案无表决权;

3)经管理人审查暂缓确认债权的债权人,鉴于人民法院未就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故对本事项不行使表决权;

4.议案公示时间2023811日至2023820日,共计十天;

5.议案公示方式:为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及表决权,本次待表决议案及表决须知同时采取下述两种途径进行公示:

方式一:管理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方式二:管理人于“九溪半岛”小区进行张贴公示;

6.公示内容:待表决议案、表决须知、(2022)陕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

7.表决时间20238209:0020238219:00

8.表决结果公示时间202382115:00

9.表决结果公示方式:本次表决结果同时采取下述两种途径进行公示:

方式一:管理人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

方式二:管理人于“九溪半岛”小区进行张贴公示;

二、表决规则

本次议案设两类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一:上诉” “表决意见二:不予上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次议案的表决规则如下:

1.若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表决意见一:上诉”,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则视为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对(2022)陕08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管理人将以昌达公司诉讼代表人身份,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若选择“表决意见一:上诉”的债权人不足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或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不足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或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表决意见二:不予上诉”,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管理人将不予上诉。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预留的“指定联系电话”收到【昌达公司破产管理人】平台发送的关于本次表决的短信及链接,债权人点击链接并登录,即视为“出席会议”;

4.出席会议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视为债权人同意“表决意见二:不予上诉”。

三、后续安排

1.管理人将于202382115:00对本次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并就表决结果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进行报告;

2.管理人将根据本次表决结果,积极推进下一步工作:

1)若根据表决结果,最终确定上诉本案,管理人将以昌达公司诉讼代表人身份,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由昌达公司破产财产全额缴纳二审诉讼费,具体金额以法院核定金额为准;

2)若根据表决结果,最终确定不予上诉本案,且五雷沟村未提起上诉,或上诉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则本判决将于上诉期满后生效,该生效判决对昌达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及法律约束力;

3)若根据表决结果,最终确定不予上诉本案,但五雷沟村提起上诉,管理人将以昌达公司诉讼代表人身份,在二审程序中应诉。

【特别说明】

1.鉴于本案上诉期将于2023822日届满,提请各债权人根据表决安排,及时参与表决;

2.鉴于本案关涉破产财产范围的界定,且对昌达后续破产程序推进、破产费用支出均存在影响,提请各债权人积极参加会议,审慎表决;

3.管理人将根据本次表决结果,对本案进行下一步处理。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本案或案涉标的有其他权利主张,可依法通过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权利救济;

4.本议案公示及表决期间,债权人可就议案内容、表决操作指引等事项,与管理人进行沟通,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曹律师 13363973929  朱律师13992839247

 

榆林经济开发区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38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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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于是否对昌达公司与五雷沟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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