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第二批)

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无异议债权裁定(第二批)

公开时间:2025-06-24 公 开 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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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1破2号之二

 申请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2023年8月22日,本院指定济南合创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25年6月9日,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第二批)》中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2023年10月13日,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会后,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确认无异议债权,本院裁定确认截至2023年12月4日的无异议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债权人北京瑞福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部分债权提出异议,管理人对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债权进行复核并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新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自2023年12月4日至今,管理人共对16户债权人17笔债权进行核查,经管理人初步审核确认13户债权人14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共计52,983,450.67元。管理人在债权核查完成后,已向上述债权人送达《债权审查结果通知书》。结合债权核查情况,管理人编制《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第二批)》,并将编制的债权表通过“钉钉群”提交债权人核查以及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送交债务人核查。经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均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核查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等13户债权人的债权(详见《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第二批)》)。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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