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和第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公告

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债权申报和第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14 公 开 人: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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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时间:2024-04-19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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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1171

本院根据徐浩杰的申请,于202438日裁定受理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北京海润天睿(南京)律师事务所与南京宏信德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415日前向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户鹏飞,电话:13301581372;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270号金基广场5A)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南京银丰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419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南京市溧水区中山西路27)十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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