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搬离及支付占用费通知书

限期搬离及支付占用费通知书

公开时间:2024-06-19 公 开 人:汕尾市陆丰硫铁矿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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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搬离及支付占用费通知书

海丰鸿发木业有限公司: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粤15民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汕尾市陆丰硫铁矿(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粤15民破23号决定书,指定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担任理汕尾市陆丰硫铁矿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依据贵公司与债务人于2012113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之约定,贵公司承租陆丰硫铁矿车库前后左右空闲地、办公楼、车库,租赁期限为10年,即20121月13日起至20221月12止。

租赁期已届满,管理人于2022年4月1日向贵公司送达《限期搬离通知书》,通知贵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搬离,然而贵公司至今仍未搬离。

管理人再次通知贵公司:现租赁期早已届满,请贵公司在2024年6月28日前搬离。限期未搬离的,管理人依法收回出租物,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损失由贵公司全部承担。

另外,因贵公司在租赁期届满后至今没有搬离,贵公司还需要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贵公司搬离之日止的占用费(以《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的年租金30000元为标准,暂计至20246月18日为72904.11元)。

特此通知

汕尾市陆丰硫铁矿管理人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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