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关于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开时间:2024-03-13 公 开 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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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银河生物公司”)的公告,20210727日,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银河集团”)与刘克洋先生、潘琦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银河集团将其持有的银河生物公司261,803,14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80%)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刘克洋先生行使。

2022124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银河集团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2337日指定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3429日,银河生物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将于202351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该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2023515日。管理人获悉后,在登记日前发函并电话联系了董事会秘书处,表达管理人将代表银河集团参会的意愿,但遭到拒绝。

2023518日,管理人前往银河生物公司公告的地点拟办理登记手续,但银河生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拒绝登记。2023519日,管理人直接前往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但被安保人员阻拦,无法进入会议地点,最终,管理人未能参加该次股东大会。

会后,经管理人调查,刘克洋先生以银河集团名义参加该次股东大会,并行使了表决权。

管理人认为,银河集团与刘克洋先生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经解除,刘克洋先生无权行使银河集团的表决权,相关决议应予撤销。2023613日,管理人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银河生物公司,并将刘克洋先生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该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2023912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1225日,良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案号为:(2023)桂0108民初12902号。

202422日,因刘克洋先生为银河生物公司的董事长,在银河生物公司任职,良庆区人民法院将本案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等文书送达银河生物公司住所地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专家创业区1号楼,收件人为“刘克洋”。202425日,银河生物公司员工“谢丽”签收了该法院文件。202426日,良庆区人民法院向管理人送达本案传票,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2441日。

2024219日,良庆区人民法院电话通知管理人本案202441日的庭审活动取消,具体开庭时间另行通知。经管理人了解,该院于2024219日收到银河生物员工“谢丽”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因刘克洋先生长期不在银河生物公司上班,其将送达文件退回良庆区人民法院,由该法院另行安排送达。

以上为本案的最新进展,若出现新情况,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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