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津广场商铺租金返租公告

碧津广场商铺租金返租公告

公开时间:2020-04-27 公 开 人:重庆山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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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8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酉阳法院)作出(2019)渝024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华弘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华弘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1010日作出(2019)渝02424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重庆山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华弘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华弘公司后,于20191213日收到酉阳法院执行局划转的碧津广场商铺租赁费用3,380,251.97元。管理人对这部分租赁费用进行梳理后,对该部分租赁费用确立了分配原则:

一、根据合同及商家缴款情况,审核出租赁费用中包含的物管费,转交给物管公司;

二、根据合同及商家缴款情况,审核出租赁费用中包含的商管费,分配给签了返租协议的产权商铺业主;

三、对涉及产权业主的商家,有剩余未分配金额的,按缴款商家租赁的建面中华弘自持物业建面和产权业主商铺建面的占比进行分配;

四、对华弘自持物业产生的租金,作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保管。

根据上述确立的分配原则,将按照如下方式分配执行款:

一、物管费15,561.00元由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管公司)收取;

二、商管费391,183.77元原应由酉阳县弘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帛公司)收取,但因弘帛公司未履行与商铺业主签订的《碧津商贸广场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导致弘帛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此,该商管费实际应作为弘帛公司的执行款向商铺业主分配;

三、产权业主商铺产生的租金427,014.21元应当由商铺业主收取;

四、华弘公司自持物业产生的租金2,546,492.99元(根据华弘公司自持物业建筑面积和产权业主商铺建筑面积的占比计算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他72号答复函的规定,应当作为债务人财产继续由管理人监管。

综上,上述应向商铺业主分配的商管费及属于商铺产权业主的租金共计818,197.98元。根据管理人现掌握的商铺产权业主情况,按一个季度应返租金的22%核算,拟向商铺产权业主分配租金746,696.91(租金分配情况明细详见返租公示表(已付清房款的业主)、返租公示表(已首付、按揭未办的业主))。因有业主向管理人反映知道有些应返租的业主还未向管理人申报,管理人无法核算其应返租金额,将剩余71,501.07元作为预留费用。

有前述情况的商铺产权业主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证据,管理人将按照同样的原则核算并公示。若补充申报的应返租金额高于预留费用,将按补充申报的先后顺序支付,不足支付的,在下次分配时优先补足。若补充申报的应返租金额低于预备费用,剩余的预留费用结转入下期返租金额中。

若商铺产权业主对本公告记载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及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公告记载的内容无异议,管理人将按照公告公示的返租公示表支付租金于商铺产权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次分配租金的资金来源系管理人接管华弘公司前,酉阳法院执行局收到的租金及商管费。截至破产受理日(2019918日)以前产生的租金,扣除已支付的费用后,仍未支付给小产权业主的租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由小产权业主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特此公告!

 

重庆华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0427

 

附件

附表1:返租公示表(已付清房款的业主).pdf 下载
附表2:返租公示表(已首付、按揭未办的业主).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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